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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在刑事裁判书中适用法律条文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2018年5月23日  广州涉外律师   http://www.gzswlvsw.cn/
发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京高法发[1992]87号

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铁路运输法院:
  为了提高法律文书质量,我们根据当前存在的问题,起草了《关于在刑事裁判决中适用法律条文的意见》,经印发全市各法院讨论,对提出的意见作了认真研究修改,现下发试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我院研究室。
  附:《关于在刑事裁判书中适用法律条文的意见(试行)》。

1992年6月3日


附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刑事裁判书中适用法律条文的意见
(试行)
  为使我市各级法院在刑事裁判书中正确适用法律条文,现结合实际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法条要准确
  要针对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个人情况,适用与之相适应的现行法律条款。引用法条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单行刑事法律与刑法的关系
  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颁布了一些单行刑事法律,如《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罪犯的决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等等。这些单行刑事法律,有的是对刑法的补充,有的是对刑法的修改,与刑法具有同等的效力。适用单行刑事法律条文,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l、根据单行刑事法律的时效规定和最高司法机关有关适用这一法律的时效问题的通知,判断某一犯罪行为在时间上是否适用某一单行刑事法律,不适用的,就可以不引单行刑事法律。例如,被告人在《关于禁毒的决定》公布施行前所犯的有关毒品的罪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研)发[1991] l号文件的规定,就不能适用该《决定》,而只能适用刑法有关条文。
  2、单行刑事法律中增加了新罪名,法定刑不涉及刑法条文的,可只适用单行刑事法律的有关条文.例如挪用公款罪,适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 条第一款即可。如果单行刑事法律增加的新罪的处理涉及刑法分则条文,是否适用刑法,应视情况而定。例如《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增加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或者盗窃、抢夺爆炸物罪,并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在刑法第 一百一十二条法定刑规定的最高刑以上处刑,直至判处死刑。被告人犯上述罪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应处死刑的,只引述该《决定》第一条第4项即可;如果判处其他刑罚,则需先用该《决定》第一条第4项定罪,再引刑法第 一百一十二条处刑。
  3、单列刑事法律修改了刑法的某一条文,对某一犯罪既规定了罪状又规定了法定刑的,只引述单行刑事法律的有关条文。例如受贿罪,可只适用《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 条、第 条、第 条、第 十二条的有关条款,而不必再适用刑法第 一百八十五条。
  4、单行刑事法律只对刑法的有关条文补充了法定刑,如果被告人所犯的罪行属于单行刑事法律规定的情况,应先引刑法的有关条文,再引单行刑事法律的条文。例如,具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情节恶劣的或者对检举、揭发、拘捕的犯罪分子和制止犯罪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公民行凶伤害的情形的,既要引刑法第 一百三十四条,又要引《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 条第2项;如果被告人所犯罪行不属于单行刑事法律规定的情况的,如犯一般伤害罪,只引刑法第 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即可。
  5、单行刑事法律对刑法某一条文的某一要件有所补充的,凡符合补充的要件而构成犯罪的,应引单行刑事法律和刑法的有关条文。例如司法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包庇、窝藏走私、投机倒把、盗窃、贩毒、盗运珍贵文物出口、受贿犯罪分子的,既引《关于严惩严重被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一条第(三)项,又引刑法第 一百八十八条。
  (二)非刑事法律与刑法的关系
  刑法颁布后,国家制定的有些非刑事法律,也规定了对刑事责任的追究。刑事裁判书,是否适用非刑事法律?要区别对待:
  1、所定罪行属于非刑事法律新增加的罪名或者属于非刑事法律提高了刑法定刑的,裁判时应适用非刑事法律的有关条款。例如,假冒他人专利构成犯罪的,裁判书既要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 六十三条,又要引刑法第 一百二十七条。又如,盗伐林木罪情节严重的,既要引除刑法第 一百二十八条、第 一百五十二条,又要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三十四条第三款。
  2、非刑事法律中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没有超出刑法条文内容的,对这类犯罪的裁判,不必引非刑事法律。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五十二条一款规定:“对生产、销售假药、危害人民健康的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 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内容在刑法第 一百六十四条中已有规定,对这类犯罪,可只引刑事法律中的有关条文。
  (三)对公诉被告人宣告无罪的裁判,也应区别情况引用法条。
  L、对有违法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犯罪的只引刑法第 条。
  2、没有违法行为的或者因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说明事实、理由或情况后,直接宣告无罪,不引用法条。
  二、适用法条要完整
  所谓完整,是指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以及附带民事诉讼、追缴赃物等问题的法律都要引述;主要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一)不要漏引规定罪状的法律条文。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只规定罪状未规定法定刑,如《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 条、第 条,只规定了贪污罪、受贿罪的罪状,而没有规定法定刑.对贪污、受贿犯的裁判,首先要引法律关于罪状的规定。另一种是既规定了罪状又规定了法定刑。对这类犯罪,例如强奸妇女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既要引刑法第 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也要引同条第三款,而不能只引第三款。
  (二)不要漏引有关量刑的条款.诬陷他人犯罪的,不能只引刑法第 一百三十八条,还要引被告人诬陷他人的罪名和法定刑的条款。案件中具有各种法定量刑情节的条文要一。一引述,特别注意不要漏引单行刑事法律中关于法定从重情节的规定.例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盗运珍贵文物出口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就要引《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  条第一项第二款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如果单引刑事法律与刑法规定的从重情节在程度和内容上重复的,可只引刑法的有关条文。例如构成票犯的,只引刑法第 六十一条,而不必同时引述《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第 条第二款中关于“刑满释放后又犯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对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减轻处罚的,要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引刑法第 五十九条第二款。
  (三)不要漏引有关刑种期限的规定。有些刑种在刑法分则中没有规定期限,适用这些刑种时要注意引述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例如,判处管制的,要引刑法第 三十三条第一款;判处拘役的,要弓测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判处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要引刑法第 五十三条第一款;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要引刑法第 五十二条(适用对象)、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引刑法第 五十二条、第 五十一条第二款。
  (四)不要漏引有关附带民事诉讼、追缴赃物等法律条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要引刑法第 三十一条,判处附带民事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的,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条文。追缴犯罪分子赃物、违禁品或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的,要引刑法第六十余或引述有关单行刑事法律的规定。例如追缴贪污的公共财物,要引《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 十二条。
  三、引用法条要具体
  所谓具体,就是要针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引述与被告人的罪行最相吻合的法律条款。法律条文未分款、项或条下分款、项但需要全部引用该条的,写明第几条;法律条文分款或分项或既分款又分项,需要部分引述的,写明引述的具体条、款、项。例如被告人贪污公共财物价值一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要引《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 条第一款第(2)项量刑,而不能笼统引述第二条或第二条第一款。
  我国现行的刑事法律,有的按条、款、项顺序,有的按条、项、款顺序。凡条下或项下分段的为款,如刑法第 一百三十九条分四款。凡条下或款下用(一)(二)……或(1)(2)……序数词表示的为项,如《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 条分6项。款下又分项或项下又分款的,要注意从内容上分析,例如《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 条分三款,第一款又分4项,就要注意不能把这条看作第4项里分三款。又如《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第  条分四项,其中第三项又分为五款。
  判决书中涉及的法律条款,引述时原文是汉字的用汉字,原文是阿拉伯数字的用阿拉伯数字。
  四、引述法条要排列有序
  引述法条的顺序应当先定罪,后处罚,最后是关于追缴赃物和附带民事诉讼。
  (一)定罪条文的顺序
  一人犯数罪的,以判处的刑罚为标准,从重罪到轻罪引述法条。多人犯多罪的,逐人从重罪到轻罪引述法条。例如甲、乙、丙三人共同盗窃,甲乙为主犯,丙为从犯,盗窃罪甲处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乙处有期徒刑14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丙处有期徒刑6年;甲又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8年,乙又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12年;在无其他情节的情况下,引述法条的顺序为:刑法第 一百五十二条、第 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 二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十三条、第 二十四条、第 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五十二条、第 五十一条第一款、第 六十四条。如果共同犯罪中某个被告人个人所犯罪行重于共同犯罪,也应按逐人从重罪到轻罪的原则引述。如前罪中,甲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其他不变),那么引法条的顺序应为:刑法第 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条,……
  以他罪论处的,先引规定罪状的法律条文,再引比照处罚(或论处)的条文。例如,符合刑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情况的案件,先引刑法第 一百五十三条,再引刑法第 一百五十条。类推定罪的,先引刑法第 七十九条,再引最相类似的条文。其他法律规定了新罪名,比照刑法有关条文处罚的,先引其他法律的条文,再引刑法的条文。例如携带炸药、雷管或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先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 六十条第二款,再引刑法第一前六十三条。
  (二)处刑条文的顺序
  在引述法定刑的条文之后,既有法定“应当”从重、加重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情节,又有法定“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免除处罚情节的,先引“应当”的条文,后引“可以”的条文;如果有两个以上同是“应当”或同是“可以”情节的,可以按法律条文的自然顺序排列。既判处主刑又判处附加刑的,先引判处主刑的条文,后引判处附加刑的条文;同时判处多个附加刑的,按法律条文的自然倾序排列。一人犯数罪的,引述各罪定罪量刑的条文后,要引述关于数罪并罚的条文。宣告缓刑的,在定罪量刑条文之后,引述刑法第 六十七条、第 六十八条的有关款项。
  (三)其他
  裁判书既判处追缴、没收赃物、违禁品等又附带民事诉讼的,先引关于赃物的条文,再引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条文。如果一个裁判书中需要引述的法律条文分别规定在刑法和其他法律中,可以在引完一个法律所需引述的条文之后,再引另一个法律的条文。例如被告人受贿六万元,同时具有累犯、自首情节的,引法条的顺序应为,先引《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 条、第 条第一款、第 条第一款第(1)项、第 十二条、再引刑法第 六十一条、第 六十三条。
  五、引述法条要规范
  所谓规范,是指引述法律的名称表述要合乎要求。引述刑法条文要写全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几条;引述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单行刑事法律,不涉外的,可简称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的决定》或《关于××××的补充规定》第几条,但是涉外的,要写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的决定》第几条。
  刑事裁判书不能宪法条文。对于最高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批复、通告,北京市司法机关有关执行法律的意见、通告等,应当贯彻执行,但不能在刑事裁判书中直接引用。
  六、关于引述刑事诉讼法的有关问题
  一审裁判书在必要情况下,应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文。例如,上级法院审判下级法律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或者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判时,要引刑事诉讼法第 十八条。又如,对杀人、强奸、抢劫、爆炸和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判处死刑的裁判,需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决定》第 条、第 条。
  二审裁判书对一审判决书主文全部改判的,引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三十六条第(二)项;部分维持、部分改判的,引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
  再审裁判书要先引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五十条,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引述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