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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忠赛故意杀人、盗窃案

2018年5月30日  广州涉外律师   http://www.gzswlvsw.cn/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2)佛刑初字第76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乃德,男,1943年7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平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连平县资溪村上林经济社。系被害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浅连,女,1946年7月24日出生于广东省连平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连平县资溪村上林经济社。系被害人之母。
上列两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林观乃,广东省翁源县龙仙镇退休干部。
  被告人何忠赛,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永兴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永兴县悦来乡金竹村何家3组。。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于2002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南海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戴文,广东君洲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2]第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忠赛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0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6月1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浩贤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乃德、钟浅连及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林观乃、被告人何忠赛及其指定辩护人戴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月5日,被告人何忠赛与被害人林远胜等三人聚赌,输钱后,何怀疑林骗了他的钱,遂生报复恶念,并准备了作案工具一把菜刀。同月7日晚上7时许,何以推销皮鞋为由骗林至其位于西樵山根寨边餐厅的宿舍,要林将皮鞋放到床底,并用事先藏在上铺的菜刀向林颈部砍去,林被砍后大声呼救并冲出宿舍,何继续追砍林数刀至其死亡。之后,何忠赛盗走林远胜的摩托罗拉7689型手机一台、摩托罗拉传呼机一台、皮鞋一双、现金150元和一辆日出牌摩托车(车牌号码:粤yz8433,以上财物共价值人民币4283元)。当晚10时许,何忠赛将林远胜的尸体藏匿在寨边餐厅仓库的床底下。经法医鉴定,林远胜系严重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何忠赛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乃德、钟浅连请求判令被告人何忠赛赔偿下列损失:(1)赡养费人民币90000元;(2)丧葬费人民币4000元;(3)交通、伙食费人民币5500元;(4)被盗财物损失人民币12500元(其中手机价值人民币2500元,现金人民币10000元)。以上四项共计人民币112000元。此外两原告人还请求被告人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赔偿死亡补偿费。
  被告人何忠赛辩称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其辩护人辩称,何只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只构成故意伤害致死;何偷拿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不应另定盗窃罪;被害人与他人串通骗被告人的钱,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何忠赛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要求基本没有意见,但提出其没有拿被害人那么多现金,并表示没有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 2002年1月5日,被告人何忠赛与被害人林远胜等三人聚赌,输钱后,何怀疑林伙同他人设局骗了自己的钱,遂生报复恶念,便准备好一把菜刀,藏在其位于南海市西樵镇山根村寨边餐厅宿舍铁架床的上铺。次日,被告人何忠赛以有老乡购买林推销的皮鞋为由,骗取了林的信任。同月7日晚上7时许,当林来到何的宿舍,将带来的皮鞋往床底放时,被告人何忠赛便拿起事先藏好的菜刀向林的颈部砍去,林被砍后大声呼叫并冲出宿舍,何继续追砍林数刀至其死亡。之后,被告人何忠赛从林身上搜出现金150元、摩托罗拉7689型手机、摩托罗拉传呼机各一部和摩托车行驶证等物,穿上一双林带来的皮鞋,停好林骑来的牌号为粤yz8433的日出牌摩托车(以上现金及实物折价共计人民币4283元),将林的尸体、砍人的菜刀等藏匿于餐厅仓库的床底等处,并清理冲洗好现场。次日,被告人何忠赛因销赃受到公安人员盘问,便谎称林已将摩托车卖给了自己,躲过盘查后逃回湖南。
  另查明,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以下经济损失:死亡补偿费人民币80169.10元、丧葬费人民币4000元、赡养费人民币6000元,共计人民币90169.10 元。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颜佳球的证言。证实2002年1月7日下午4时许,林远胜骑摩托车离开了其开的水族馆,称约好了6点钟要去寨边餐厅卖些皮鞋给何忠赛。次日上午9时许,顺德市藤涌派出所打电话给其,称有一湖南仔在该所辖区内卖摩托车和手机,经查其是那摩托车的车主。其就去到派出所,得知是何忠赛开了林远胜入其户名的摩托车来顺德卖。何就对其讲,林远胜因与人去北京做生意将摩托车卖给了他。其领出车后,何忠赛就讲要回家,年后再找其要回摩托车,随后就拿着行李在途中下了车。2002年1月9日上午10时许,其到寨边餐厅杂物房的铁架床边收拾杂物,发现床底下有一个很长的白色纤维袋,其就用手去拉,但拉不动并感觉拉着了一些头发之类的东西,其觉得可疑就报了警。颜的证言还证实,其所开的寨边餐厅于2002年1月4日停业,发工钱给厨师何忠赛时,何就称自己没有工作要求在餐厅宿舍住几天,其当时答应了何的要求。当日,何还称有老乡想买皮鞋,从其处要了林远胜的手机和bp机号码。
  2、证人何贵训、何宏军、唐秋发、何忠富的证言。均证实何忠赛经常到其几人共住的建筑工地宿舍。2002年1月5日左右,其宿舍不见了一把做饭用的菜刀。何贵训还证实,2002年1月7日晚10时许,何忠赛来到其宿舍时,其见到何忠赛左手手指上有伤并用胶布包住,就问是怎么回事,何忠赛称手上的伤是自己用锤子打的。何忠富还证实,何忠赛平时有赌博的习惯。
  3、证人余春环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10时许,一个年约30岁的男子经其手买了十片创口贴,该男子经常出入附近一群湖南建筑工的住处。经辨认,余指认,当晚买创口贴的男子就是何忠赛。
  4、证人薛罗辉的证言。证实自2001年12月份起,林远胜就帮其推销皮鞋。2002年1月6号或7日上午12时许,林选了几双皮鞋后,称有人等他取鞋,离开了其所开的鞋店。

  5、证人何恕贤的证言。证实其二儿子何忠赛2001年农历年底从广东回家时,带回了一部摩托罗拉手机,该手机后来被三儿子以400元的价格卖给了他人。
  6、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记录寨边餐厅及其宿舍区的结构概貌,证实从现场提取一把带血的菜刀、一个蓝白间条的纤维袋及袋内的黑皮鞋九双、一个纸箱及箱内带血迹的毡和蚊帐各一个、一个塑料袋及袋内染血的衣服三件。
  7、鉴定结论。(1)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林远胜全身共24处创口,其中,头顶部及枕部13处创口,范围17 x 21厘米,各创口略平行,创口最长17厘米、最短4厘米,创腔内可见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挫裂伤;颈左侧6处创口,范围9 x 6厘米,各创口略平行,创口最长9厘米、最短2厘米,创腔内可见气管断裂及左颈总动脉分支横断。系被他人用具有一定重量的锐器砍切头颈部致严重颅脑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2)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现场第一张床①号(南海市公安局编)处提取的血迹、第二、三张床架上提取的血迹及现场玻璃柜上提取的血迹基因分型与林远胜的基因分型一致;现场第一张床②号(南海市公安局编)处提取的血迹、现场玻璃杯上提取的血迹基因分型与何忠赛的基因分型一致。(3)手印鉴定书证实,现场宿舍玻璃杯上的指印为何忠赛左手拇指所留。(4)赃物估价证明证实,证实涉案的手机、bp机、摩托车各一部和皮鞋一双的评估价值为4133元,其中手机的评估价为594元。
  8、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扣押涉案摩托车及bp机已发还给了被害人家属。
  9、被告人何忠赛的供述及其辨认笔录。被告人何忠赛多次供认,2002年1月5日,其约老板颜佳球的朋友“远胜”邀人赌博,因输光了颜支付的全部工钱,便怀疑是“远胜”伙同他人设局骗了自己的钱,决定找机会斩“远胜”几刀报仇。当日下午其乘老乡何宏军等人上了工地之机,从他们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回到寨边餐厅开始计划报仇。次日,其就以有老乡购买“远胜”帮人推销的皮鞋为由,带“远胜”在无人在家的出租屋外拍门而后谎称老乡不在,骗取“远胜”的信任于当晚将他带进了餐厅宿舍,因心里害怕当时没有动手而又于心不甘,便叫“远胜”次日凑足十双皮鞋再来其宿舍。2002年1月7日下午4时多,“远胜”就开摩托车来到了其宿舍,其便再次以老乡不在为由拖延时间。当晚7时许,其乘“远胜”弯身放鞋时拿起已放在床上铺的那把菜刀朝他的头颈处斩了下去。被砍后,“远胜”就大声呼救并冲出宿舍,其就继续追砍数刀至他死亡。之后,其就搜出“远胜”身上的现金150元、摩托罗拉手机、传呼机各一部和摩托车行驶证等物并穿上一双他带来的皮鞋,当晚10时许,其就将“远胜”的尸体、砍人的菜刀、“远胜”带来的另外九双皮鞋及自己的血衣等藏在餐厅仓库的床底等处。次日,因卖“远胜”的那辆摩托车不成,骗取公安人员和老板颜佳球的信任后,其就回到了家乡。经辨认,被告人何忠赛对该摩托车、作案刀具和作案现场予以了指认。
  1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户口材料。
  被告人何忠赛辩称其没有杀死被害人的故意;其辩护人辩称,何只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只是在伤害过程中致人死亡。经查,无论是从被害人身上伤口的部位,还是从伤口的数量和深度来看,被告人显然存在着置被害人于死地的故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何忠赛只有伤害被害人、没有杀死被害人故意,只是在伤害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还辩称,被害人与他人串通骗被告人的钱,在本案中有一定的过错。经查,本案的被害人是受被告人的邀约才与其赌博的,而且赌博这种违法行为本身也不受法律的保护,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针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被盗现金10000万元的诉讼请求,何忠赛还提出其没有拿被害人那么多现金。经查,该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忠赛因参与赌博输钱而产生杀人恶念,以买鞋为名骗取被害人的信任,用事先备好的菜刀故意杀害他人,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并进而见利取财,窃取被害人价值人民币4283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何忠赛的辩护人提出何偷拿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牵连犯,应从一重罪处罚,不应另定盗窃罪。经查,本案被告人是为了报复而杀人、而在将人杀死后再取财,被告人的杀人和偷拿财物这两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两者之间不是目的与手段、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具有牵连关系。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原告人钟浅连的赡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请求赔偿的赡养费数额过高,应予纠正;要求赔偿原告人林乃德的赡养费,因该原告人在案发时年龄不足60周岁,且未提供其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要求赔偿交通费、伙食费,因未提供相关凭证,不予支持;要求赔偿财物损失费,因该损失是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造成的,应由本院依法追缴或责令退赔,在经过追缴或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有关当事人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故该项请求不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忠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人何忠赛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乃德、钟浅连人民币90169.10 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对被告人何忠赛尚未退还的盗窃所得责令退赔,并及时返还给被害人家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吕义良
代理审判员 詹建红

人民陪审员 王 昌

 
二00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达 琳

文章来源:广州涉外律师
律师:黄赞荣 [广州]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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