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西刑初字第74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鲁江,男,34岁(197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肇东市,小学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肇东市三南街8委5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0日被羁押,同年7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1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江犯盗窃罪,于2006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金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鲁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江于2006年6月4日15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恭王府花园内的戏楼入口处,趁被害人张连俊不备之机,将张连俊放在裤兜内的人民币4800元窃走,后被查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鲁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对被告人鲁江依法惩处。
被告人鲁江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鲁江于2006年6月4日15时许,在本市西城区恭王府花园内的戏楼入口处,趁被害人张连俊不备之机,将其放在裤兜内的人民币4800元窃走,后被查获;现赃款已退赔。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张连俊陈述,证明其在上述时间、地点丢失钱款;2、扣押物品清单,证明起获银行卡一张;3、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鲁江被抓获的过程。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所有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鲁江犯盗窃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鲁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案、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鲁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随案移送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一张发还被告人鲁江;被告人鲁江退赔赃款人民币四千八百元发还被害人张连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左 海 东
人民陪审员 郑 耀 武
人民陪审员 祁 淑 平
二ОО七年 一 月 十九 日
书 记 员 佟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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