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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妇女发展规划和重庆市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2018年4月21日  广州涉外律师   http://www.gzswlvsw.cn/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1]8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今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以下简称“两纲”)是指导、规划和推动21世纪前10年我国妇女儿童工作的行动纲领。为深入贯彻落实“两纲”精神,推动我市妇女儿童工作健康发展,现将《重庆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2010年)》和《重庆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重庆市妇女发展规划 (2001-2010年) 
 
  前 言 
  过去5年来,我市积极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000年)》和《重庆妇女发展规划(1995?000年)》,基本实现预期目标,取得了显著成绩。妇女参与决策的范围扩大,政治地位不断提高;妇女的劳动权利进一步落实,劳动保护进一步加强;妇女受教育程度进一步提高;妇女的卫生保健取得长足进展,健康状况不断改善;农村贫困妇女的温饱得到基本保障;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机制逐步完善,构建了全社会共同关注和推动妇女事业发展的社会化工作网络,改善了我市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环境。 
  2001?010年是国家实施第三步战略部署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时期,也是我市加快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妇女事业发展的重要10年。为了更好地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市妇女的整体素质,进一步推进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充分发挥广大妇女在推动我市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市政府制定并发布《重庆市妇女发展规划(2001?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010年)》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从我市妇女发展现状出发,确定了2001?010年我市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策略措施和6个优先发展领域,即: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与教育、妇女与健康、妇女与法律、妇女与环境。 
  《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强化政府职能,健全促进妇女发展进步的机制,动员社会力量,为妇女的进步与发展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鼓励妇女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争取自身的进步和发展。 
 
  总 目 标 
 
  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及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推动妇女充分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促进妇女全面进步,使男女平等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领域进一步得到实现。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保障妇女的政治权利,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受教育程度和终身教育水平;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和预期寿命;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妇女生活质量,促进妇女事业持续发展。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妇女与经济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获得经济资源的平等权利和机会。 
  2.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和职业隔离,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利,妇女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保持在40%以上。 
  3.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以上。 
  4.保障女职工享有特殊劳动保护。 
  5.缓解妇女贫困程度,减少贫困妇女数量。 
  (二)策略措施 
  妇女与男子平等获得经济权利、共享经济资源和社会发展成果是妇女发展的基本条件。 
  1.政府宏观政策。 
  在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应体现妇女发展的主要目标,经济分析和经济结构调整应纳入性别平等观念。 
  制定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政策措施,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经济决策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在经济决策权上的差距,提高妇女参与经济决策及管理的水平。 
  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和有效服务,主要包括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的权利;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改善妇女经济状况,进行适当的有利于妇女生存发展的专项投资。 
  2.法规与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平等就业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消除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和职业隔离。任何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在招聘广告、聘用合同中不得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拓宽妇女就业渠道,充分考虑妇女就业的需要,开辟适合妇女特点的就业领域,增加妇女就业机会,逐步降低妇女失业率;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积极发展社区服务业,为妇女创造新的就业机会和岗位。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和行业中的就业比例,提高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中的女性比例。提倡自主就业,鼓励妇女自谋职业,支持和引导妇女兴办私营、个体企业和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促进妇女通过多种形式再就业。城镇女性从业人员占从业人员总数比例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与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分配权利。保障多元化分配形式中男女同工同酬,同工种、同类别从业人员中女性与男性的工资相同。缩小男女收入差距。 
  进一步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政策,为女职工提供必要的工作和劳动条件,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 
  加强对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指导各类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款纳入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健全和完善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不断改善女职工劳动条件。 
  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加强对贫困地区妇女实用技术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农村中青年妇女应熟练掌握1?门实用技术。 
  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面向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帮助其从传统种植、养殖业向非农产业转移;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制定减少贫困妇女数量的政策措施,增加贫困妇女的经济收入。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加大对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按照同等优先原则,帮助、支持贫困妇女实施扶贫项目,鼓励、支持以妇女为主的扶贫经济实体发展,建立一批以妇女为主的集生产、科研、流通为一体的科技脱贫示范户,使贫困妇女成为扶贫资源的获利者和扶贫成果的直接受益者。 
  3.社会保障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积极推动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就业的、不同收入层次的妇女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确保妇女在参与经济发展中享有社会保障。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权利。确保在不同所有制经济实体就业的、不同收入层次及不同年龄段的妇女逐步纳入医疗、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障体系。 
  普遍建立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依法推动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需求。 
  加强劳动服务体系建设,培育劳务中介组织,为妇女劳动就业提供信息、服务和培训。加强职业介绍机构对妇女的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就业服务。 
  针对妇女的不同职业需要和妇女从业人员的特点,开展各种培训,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开展有利于提高妇女劳动生产技能的各项培训活动,提高从业妇女的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 
  通过争取社会资助等多种方式筹集妇女职业培训资金,保证妇女职业培训需要。 
  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网络的作用,为残疾妇女提供就业服务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残疾妇女的就业比例。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水平,扩大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范围,提高女干部进入决策、管理层的比例。 
  2.提高妇女参与行政管理的比例。 
  市政府领导班子中配1名以上女干部。 
  区县(自治县、市)政府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干部;政府所属部门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干部。 
  街道、镇(乡)领导班子中至少有1名女干部。 
  提高全市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 
  各级领导班子中,正职或重要岗位的女性数量要有较大增加。 
  领导班子后备女干部的比例不低于后备干部总数的30%。 
  3.提高女干部素质,改善女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4.女性较集中的行业、部门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5.企业职工代表中女代表应占相应比例。 
  6.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应占一定比例。 
  7.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水平。 
  (二)策略措施 
  妇女广泛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享有充分的民主和自由是国家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1.政府宏观政策。 
  扩大妇女有序的政治参与,在更大范围内和更大程度上推进妇女民主参与的进程,扩大妇女民主参与的渠道。 
  充分保障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权利。引导妇女依法参与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水平和比例。 
  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监督检查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女干部。 
  在制定涉及妇女根本权益的地方性政策措施时,要充分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和妇女组织、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使其成为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反映妇女群众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女干部、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提高各级党政对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2.法规和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政策,鼓励、引导妇女积极参与竞争和民主管理。 
  加强对女干部的培养选拔。换届选举时,上报的班子成员人选方案中必须要有女干部,对职数已满无女干部的领导班子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解决;对特别优秀的女干部,要把她们安排到正职岗位和重要岗位。 
  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应有一定数量的女干部。 
  增加政府所属部门领导层中女干部数量。逐步提高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的女性比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注意配备女干部。 
  干部选拔、聘用、晋升及公务员的录用,要切实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保障女性不受歧视。 
  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符合条件的女性,在聘用合同中不得含有性别歧视的内容。 
  提高女干部的政治文化素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女干部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 
  结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实践,注意发现和培养高层次的女性管理人才,积极探索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决策、管理层发挥妇女民主参与的新形式,提高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女性比例。 
  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妇女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的权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在民主选举中,鼓励妇女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积极参与选举,提高妇女民主参与的程度和比例。鼓励妇女参与竞争,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 
  扩大基层民主,鼓励和推动妇女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保障妇女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妇女代表会主任作为候选人提名,经选举进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的比例要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3.社会宣传和培训。 
  提高全社会对妇女参与决策和社会事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教育培训机会。 
  加强对女干部的教育培养和轮岗锻炼,培养复合型高层次女性人才,提高妇女参政议政的意识和竞争能力。各级干部培训院校要将女干部培训纳入计划,街道、镇(乡)妇联专兼职干部要分期分批参加各级干部培训院校和上级妇联组织的培训。 
  加强对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重视奖励、表彰妇女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大力宣传妇女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和贡献,提高女性人才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三、妇女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女童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权利。小学适龄女童净入学率达99%左右,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小学6年巩固率提高到95%左右,基本消除小学女童失学现象。初中女童毛入学率达到95%左右,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巩固率提高到94%。重点普及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女童九年义务教育。 
  2.城市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提高农村初中女毕业生进入高中阶段学习的比例。2005年,高中阶段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60%左右,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15%左右;2010年,高中阶段女性毛入学率达到80%左右,高等教育女性毛入学率达到20%左右。 
  3.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调整中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结构,提高妇女接受各类职业教育的比例;大力发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不断扩大从业女性接受继续教育的比例。 
  4.提高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2005年妇女平均受教育年限达到全国平均水平,2010年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5.提高妇女科学技术知识的普及率,提高农村妇女接受适用技术培训的比例,实现平均每个行政村1个女农(牧)业技术员,其中90%以上是村妇代会主任。 
  6.基本扫除青壮年妇女文盲。2010年成人妇女识字率提高到85%以上,其中青壮年妇女识字率提高到95%左右。 
  7.发展特殊教育,提高残疾女性受教育的比例。残疾女童入学率达到90%。 
  (二)策略措施 
  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提高妇女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妇女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1.政府宏观政策。 
  人才发展战略中要体现男女平等原则,将妇女教育的主要目标纳入政府教育发展规划。 
  在课程、教育内容和教育方法改革中,把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教师培训课程,在高等教育相关专业中开设妇女学、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社会性别意识与发展等课程,增强教育者和被教育者的社会性别意识。 
  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和途径,缩小男女受教育差距。 
  在实现教育技术现代化和教育信息化的过程中,保障妇女与男子共享信息和优质教育资源。 
  改善学科领域的性别结构,培养高新技术和现代管理领域中的女性专业人才。 
  加大对贫困地区教育的投入,为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创造条件。 
  2.法规和部门政策。 
  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与男子接受同等教育的相关法规和政策。 
  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三峡库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山区基础教育的投入和扶持力度,重点解决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女童、残疾女童、流动人口中女童的义务教育问题。进一步完善多元化资助政策,帮助失、辍学女童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残疾女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缩小男女童受教育差距。 
  完善职业教育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提高妇女接受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的水平,注重培养妇女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通过正规的学历教育与非学历职业教育以及各种培训,使新增女性劳动力和在职女职工普遍接受各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重点发展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和农村的中等职业教育,为初中女性毕业生提供多种形式的继续学习机会。 
  扩大妇女接受高等教育的规模。全面落实各项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政策,帮助贫困女大学生完成学业。 
  普及科技知识。举办专题报告会、科技影视专场、网络教育、计算机培训等,提高妇女学科技、用科技的意识和能力。重视农村妇女科技文化的培训,引导农村妇女树立科学精神,掌握科学方法,提高科技素质。在科技专家推荐中重视推荐女性专家,在科技规划、科技评审、重大项目咨询时重视发挥女性专家的作用。 
  制定相关措施,在招生入学、毕业生就业、职称评定、评选先进等方面实现男女平等,一视同仁,消除对女性的性别歧视。 
  积极利用网络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为妇女接受教育创造条件和机会。 
  提高妇女终身教育水平。逐步形成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教育体系,为妇女提供终身学习的条件和机会。 
  把妇女的素质教育贯穿于正规教育和非正规教育以及培训等各方面,培养女性的知识创新能力、社会适应能力、人文素养和科学精神,促进她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普遍提高妇女的文化知识水平和科技应用能力。 
  农村妇女劳动者普遍接受实用技术培训和文化知识教育。在初中教育阶段将基础教育与“绿色证书”教育有机结合,使女学生获得更全面的知识和劳动技能。 
  通过采取对口扶贫支教,启动远程教育扶贫项目等措施,提高边远贫困地区妇女受教育水平。 
  加大扫除妇女文盲工作的力度,把扫除农村妇女文盲作为扫盲工作的重点。2010年青壮年妇女文盲率降低到1%以下。 
  对残疾妇女进行职业教育、职业培训,为她们提供受教育的机会,提高其受教育程度,增强生存和发展能力。 
  3.社会教育与培训。 
  广泛宣传性别平等和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依法保障男女受教育的平等权利。禁止教育中的性别歧视,创造有利于妇女接受教育的社会环境。 
  在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办学的新体制过程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为妇女创造更多的受教育机会。 
  继续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妇女扫盲。 
  四、妇女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妇女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 
  提高妇科病普查率。 
  提高妇幼卫生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满足妇女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妇幼保健覆盖率达到100%。 
  2.提高妇女生殖健康水平。 
  孕产妇死亡率在2000年基础上降低25%。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达95%,产前检查率城市达95%,农村达85%。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全市达80%以上,其中城镇达到95%,农村达到65%;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5%,农村消毒接生率达95%以上。 
  加强孕产妇保健工作,城市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80%以上,农村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40%以上。 
  开展优生咨询、生殖保健服务,婚前医学检查覆盖率达95%以上;城镇婚前医学检查率不低于90%,农村婚前医学检查率经济发达地区不低于60%,经济欠发达地区不低于50%。 
  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2000年基础上降低33.3%。 
  节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率控制在1壱韵隆? 人工流产率控制在2%以内。 
  3.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的权利。 
  普遍推行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 
  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到90%。 
  已婚育龄妇女避孕率达到91%。 
  提高男性避孕方法使用比重。 
  4.提高妇女特殊人群的保健服务水平。 
  防止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地方病、碘缺乏病的发生,预防残疾。 
  为残疾妇女提供特殊的卫生保健服务。 
  为老年妇女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服务。 
  5.将妇女艾滋病病毒感染率控制在较低水平,减缓妇女性病增长速度。 
  6.提高妇女的健身意识,增强妇女身体素质。 
  7.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与户籍所在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 
  (二)策略措施 
  妇女身体、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完全健康状态是反映妇女生存状况的基本指标。 
  1.政府宏观政策。 
  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中要体现妇女健康的主要目标。 
  妇女卫生保健以预防为主,依靠科技与教育,农村是重点。 
  引导卫生保健产业发展,不断满足妇女的健康需求。 
  在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时,合理安排妇女卫生保健服务经费和科研经费。 
  通过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女性健康观念,普及健康知识。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等法规,落实具体对策和措施,保证所有母婴获得良好的卫生保健服务。 
  健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地方法规。严格禁止早婚早育、非婚生育和计划外生育,重点做好农村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强化城市流动人口的生育管理。 
  完善计划生育管理和技术服务体系,提倡避孕节育的知情选择,强化夫妻共同承担计划生育的责任。 
  2.法规和部门政策。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不断完善妇幼卫生法规及政策,保护妇女的健康权利。 
  加强对妇幼卫生人员专业知识的系统培训,强化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提高卫生保健技术服务水平和质量。 
  加强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的建设,95%以上的乡镇卫生院产科、儿科、产房建设达到国家要求标准;100%的村镇建立卫生室,配备1名以上的妇幼医生,开展计划免疫、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技术咨询、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工作。 
  强化卫生行政执法,加大对妇幼保健产品、卫生机构和专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危害妇女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 
  加强产科建设,提高产科质量,创造住院分娩条件。建立布局合理、运行便捷、经济有效的转诊系统,保证孕产妇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剖宫产率。 
  加强农村卫生组织建设,完善卫生服务网,做好预防保健的综合服务,重点筛查和治疗严重危害农村妇女健康的疾病,预防和减少农村妇女妇科病的发生。 
  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新技术、新方法,提供生殖保健和避孕节育的优质服务。预防意外妊娠,降低人工流产率。 
  开发、研制男性避孕节育产品,动员男性采取节育措施。 
  针对妇女不同时期生理和心理特点,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和精神健康服务,提高妇科常见病普查普治。 
  以生殖健康教育为中心,普及生殖保健、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知识。 
  强化社区在健康服务中的作用,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服务体系,建立以现居住地为主的管理模式。为流动妇女提供生殖保健服务,改善其生殖健康状况。将流动人口中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保健范围。 
  开展生殖保健科学研究,提高对严重危害妇女健康疾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培育有一定水平和代表性的知名妇科医疗机构,开展妇科医疗的国内外学术交流。 
  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强化对采供血机构和血制品生产单位的管理;利用宣传教育网络,全民普及艾滋病防治及自我防范知识,提高艾滋病知识知晓率。 
  采取食盐加碘、服用碘油丸等方法,保证新婚妇女、孕妇等特殊人群对碘元素的需要,并作好特殊人群补碘的知识普及和社会宣传,使特殊人群补碘率不低于95%,基本消除孕期及哺乳期缺碘所导致的儿童智力损害。 
  3.社会保障和服务。 
  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保障妇女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提高妇女的预期寿命和生活质量。 
  促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 
  通过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农村妇女享受卫生保健的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实现医疗卫生服务观念和服务模式从以病为本向以人为本的根本转变,治病与保健相结合,不断满足广大妇女日益提高的健康需求。 
  倡导科学文明的健身方式,增强妇女身体素质。利用现有体育设施以及在社区、公园兴建和开辟健身场所,为妇女参与全民健身运动创造条件。 
  加强与女性相关的致命疾病治疗手段的医学研究,提高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和生活质量。 
  五、妇女与法律 
  (一)主要目标 
  1.健全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的地方性法规。 
  2.开展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普及维护妇女权益法律法规知识。 
  3.保护妇女的人身权利,禁止针对妇女的一切形式的暴力,严厉打击侵害妇女权益的各类犯罪。 
  严厉打击拐卖妇女的各类犯罪。 
  遏止卖淫嫖娼活动。 
  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禁止歧视、侮辱妇女。 
  4.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5.设立妇女法律援助专项基金。 
  6.保护妇女合法的控告、申诉权及诉讼中的各项权益。 
  7.维护妇女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 
  8.加强对失足妇女的收容、教育工作,减少失足女性人数。 
  (二)策略措施 
  完善立法并保障法律法规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是实现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普及法律知识是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增强妇女自我保护能力的有效手段。 
  1.立法。 
  制定法规要体现社会性别意识,规范影响妇女生存与发展的社会行为。 
  制定相关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措施,贯彻执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有效地维护妇女的各项合法权益。 
  在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关注妇女问题,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2.司法与执法。 
  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司法保护和法律监督,保障法律赋予妇女的各项权利。 
  培养高素质司法、执法队伍,不断提高执法者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执法水平。 
  建立健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保障网络。 
  建立和完善妇联特邀陪审员制度,切实贯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保障涉及妇女案件的案件审判。 
  切实贯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政策法规,预防和制止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 
  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害妇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降低强奸、拐卖等侵害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案件发案率,提高结案率。严厉打击嫖娼卖淫活动,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 
  坚决惩治贩卖毒品的犯罪和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妇女吸食、注射毒品的违法行为,引导和帮助妇女充分认识毒品对母婴健康的特殊危害。 
  建立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有效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3.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 
  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我市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提高全社会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增强妇女维护自身权利的能力。 
  4.法律服务和援助。 
  建立法律援助体系,为受害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 
  健全信访接待制度,开展法律咨询和服务,及时处理受害妇女的投诉。 
  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妇女法律援助专项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采取多种形式,向遭受暴力侵害和需要帮助的妇女提供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帮助和服务。 
  妇联、工会、共青团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维护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六、妇女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创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 
  2.提高妇女享有社会福利的水平。 
  3.为妇女全面发展创造有利的舆论环境。 
  4.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大力倡导建立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 
  5.加强妇女儿童活动阵地建设,丰富妇女儿童的精神文化生活。所有区县(自治县、市)建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妇女儿童活动阵地。有条件的街道、镇(乡)、村(居委会)建立妇女活动室。 
  6.为妇女创造适宜的生活和工作环境。 
  7.继续扩大我市妇女同国内外妇女的友好往来,积极参与国内外妇女组织的活动。 
  8.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 
  9.增加妇女自我支配的时间。 
  10.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和农村改水受益率。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7%以上;城市卫生厕所达95%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经济较发达地区达70%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达60%以上。 
  (二)策略措施 
  优化社会环境、保护自然环境是有效保障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进步与发展的要素。 
  1.政府宏观政策。 
  在文化、教育、宣传、环境等发展规划中充分体现妇女与环境的主要目标。 
  制定具有社会性别意识的文化和传媒政策,加大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全社会的社会性别意识,逐步消除对妇女的偏见和歧视,为妇女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对广大妇女进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激励妇女积极投身两个文明建设,鼓励妇女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新女性。 
  加大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加快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和设施改造,完善低收入妇女群体的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城市妇女贫困人口的救济标准,使社会福利事业水平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发挥妇女在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妇女参与环境保护及决策的程度。 
  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和产业,逐步实现老年服务社会化,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 
  扩大妇女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2.法规和部门政策。 
  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以及文化艺术等领域展现妇女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成就和作用,大力宣传妇女中的先进模范人物。 
  将妇女活动场所建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妇女活动场所要积极面向妇女开展各种文化、科技知识学习活动和健康的文体活动,注重妇女文化素质的提高。 
  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传媒和文化艺术工作。积极扩大对妇女的正面宣传,改变社会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改善妇女发展的社会环境。鼓励创作、表演有较高艺术价值的、反映妇女进步和作用的文艺作品。 
  为妇女在新闻宣传领域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条件和机会,使妇女广泛参与宣传媒体的管理、制作、教育、培训和研究。提高妇女对宣传媒体资源的占有程度。 
  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禁止色情或有辱妇女人格的作品在媒体、广告和文艺作品中出现。 
  提高妇女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环境保护基本知识的普及率,妇女环境保护知识知晓率达到70%。引导妇女积极参加生态环境保护,支持建立以妇女为主的民间环保组织,并在制定城市规划和对环境有影响的政策时充分考虑妇女的意见。改变对环境有害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保护饮用水源,防治农业化学污染,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产业。倡导绿色消费。发挥妇女在节约资源、绿色消费、垃圾分类等方面的作用。 
  强化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减少家庭、工作场所以及其他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对妇女造成的危害。提高污水集中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05年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2010年达80%以上;2005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处理率达到70%以上,2010年达到90%。 
  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民主、平等、尊重妇女、尊老爱幼的家庭关系和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鼓励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劳动。 
  加大改水、改厕工作力度,把农村自来水建设和卫生厕所建设纳入小城镇建设和农村建房规划。提高农村缺水地区供水受益率和农村改水受益率、自来水普及率,使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65%。推进农村改水、改厕后的使用、管理及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工作。 
  3.社会保障和服务。 
  在城镇建立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有关商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主要内容的保障体系;在农村以家庭养老为主,逐步扩大社会养老保障的覆盖面。 
  在社区优先发展对家庭生活有直接影响的公共服务,实现家务劳动社会化,逐步增加妇女的自我支配时间。 
  发展老年公益事业,把对老年妇女的服务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中,为生活在社区中的老年妇女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保障老年妇女的身心健康。 
  关注妇女的身心健康,开展为妇女服务的心理咨询活动,提高妇女的心理素质。 
  加强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及设施的建设,丰富老年妇女的精神文化生活。 
 
  组织与实施 
 
  一、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要求并结合各自的职责,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各级政府应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的议事日程和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妇女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有计划地组织实施,确保目标如期实现。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规划》的工作情况。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也要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情况,总结推广经验。要加强对妇女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 
  四、各级政府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实施《规划》所需经费,并结合《规划》实施的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资金。要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积极争取国际援助,重点扶持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妇女事业发展。 
  五、建立表彰激励机制,表彰奖励关心、支持妇女事业的先进典型。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定期表彰贯彻实施《规划》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动全社会为妇女事业发展多做贡献。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情况实行分级、分阶段监测评估,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实施情况。加强妇女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妇女发展现状,预测发展趋势,评估实施效果,为各级政府的科学决策和有关部门调整工作策略、制定工作计划提供依据。 
  二、建立市级妇女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全面、动态地监测妇女发展状况。《规划》中分性别的统计指标要纳入相关统计制度及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和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和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每年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目标实施进展情况,并对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市级监测评估周期分为年度监测评估、每3?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规划》实施监测评估机构。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实施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重点指标;确定监测方法,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市级分性别数据库;定期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市级妇女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做好实施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检查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阶段性评估,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和有关部门对实施《规划》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建立相应的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反映《规划》的实施情况。 
 
  重庆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一2010年) 
 
  前 言 
 
  我市按照《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从本市的实际出发,颁布了《九十年代重庆市儿童发展规划》。8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定政策,采取措施,积极实施规划,我市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进步,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从1990年的4.48%下降到2000年的1.6%; 
  基本普及了食盐加碘; 
  儿童计划免疫接种率以县为单位达到85%以上,消灭了脊髓灰质炎; 
  农村改水受益人口覆盖率和农村享有卫生厕所的人口覆盖率分别达到92.2%和35.9%; 
  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由1990年的97.8%上升到2000年底的99.8%;小学5年巩固率由1990年的71.4%上升到2000年的 
  99.63%,全市85%以上的地区基本普及了九年义务教育。 
  我市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的条件、水平尚存差异;加之在发展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新问题,如流动人口中儿童的保健、教育、保护亟待解决、侵害儿童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等。因此,在全面推进儿童事业发展过程中,改善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条件,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仍是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任务。 
  为此,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一2010年)》和《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要求,结合我市儿童发展实际,特制定《重庆市儿童发展规划(2001一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以促进儿童发展为主题,以提高儿童身心素质为重点,以培养和造就21世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为目标,从儿童与健康、儿童与教育、儿童与环境、儿童与法律保护4个领域,提出了今后10年儿童发展的目标和策略措施。 
 
  总 目 标 
 
  "认真贯彻落实《2001?010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要求:在城市、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经济欠发达地区接近全国平均水平。确保儿童受教育权利,在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础上,在城市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逐步完善保护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依法保障儿童权益;优化儿童成长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 
 
  主要目标及策略 
 
  一、儿童与健康 
  改善儿童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儿童健康水平。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群众接受生殖健康教育知识面达98%。 
  城镇婚前医学检查率不低于90%,农村婚前医学检查率经济较发达地区不低于60%,经济欠发达地区不低于50%。 
  加强孕期检查和产前诊断,围产儿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2壱阅凇? 新生儿疾病筛查率不低于95%。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孕产妇死亡率比2000年下降25%。 
  全市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80%以上。其中城镇达到95%,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65%,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5%。农村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比2000年下降33.3%。 
  孕产妇产前检查率城镇达95%,农村达85%。 
  3.降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比2000年分别下降25%。 
  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主要死因的死亡率。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低于1墶? 继续保持高水平的免疫接种率。免疫接种率以镇(乡)为单位达到90%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3壱韵隆?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城市达到95%,农村达85%。 
  婴儿母乳喂养率以县为单位达到80%,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儿童食品应配备适合儿童身体发育的各种微量元素。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 
  儿童保健覆盖率2005年城镇及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达90%,2010年达到95%;经济欠发达的农村2005年达80%,2010年达85%。 
  中小学生按《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教育。 
  加强儿童生活卫生保健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提高儿童的生活能力。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加强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宣传、指导力度,使儿童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指导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二)策略与措施 
  1.政府宏观政策。 
  努力创造条件,让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的健康服务。 
  深化医疗卫生改革,努力实现儿童健康的主要目标。 
  "坚持政府安排为主,预算内外资金结合,多渠道筹集资金,保证妇幼疾病控制等卫生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线"",合理安排和增加妇幼保健、疾病控制等公共卫生专项经费。" 
  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和落实关于妇幼卫生保健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 
  "认真贯彻《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婚前医学检查的意义和""优生、优育、优教""知识,加强监督执法力度。" 
  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农村卫生服务网的建设和规范化服务,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 
  "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在农村特别是在三峡库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继续实施""母亲安全""项目;开展高危孕产妇的筛查、管理工作,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创造安全分娩的必要条件,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 
  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重视做好儿童眼、口腔和听力保健等工作,推进婴儿早期听力筛查工作。 
  加强孕前检查和产前诊断,确保胎儿健康,推行孕前期补充叶酸等有效措施。 
  加强儿童卫生保健的理论研究与技术推广。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儿童生长发育监测等适宜技术。研究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疫苗接种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的种类。预防性注射应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提高儿童食品的质量,加强儿童食品的监督与管理。 
  "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支持母乳喂养。在贫困地区和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儿童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对中小学生提倡饮用畜奶,分步实施国家""学生饮用奶计划"",推行""国家大豆行动计划""。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工作,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宣传安全分娩、婴幼儿科学喂养、常见病防治、意外伤害预防、安全饮水和卫生厕所普及等卫生保健知识;宣传性病和艾滋病的危害、预防及自我防范知识;在青少年中进行青春期教育、预防吸烟和吸毒的教育。 
  3.社会保障和服务。 
  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确保儿童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加强儿童与健康的研究工作。 
  健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因地制宜发展合作医疗、计划免疫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享受保健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多渠道筹集资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对城市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逐步实行保健管理。 
  重视儿童体育。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和镇(乡)为儿童健康提供所必要的体育设施。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城市卫生机构人员应通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持等形式,帮助农村卫生机构提高服务能力。 
  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普及。在学校开设心理健康指导课程;逐步在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儿童心理咨询和矫正服务机构。 
  "建立预备家长学校,向儿童家长宣传""优生、优育、优教""科学知识。" 
  二、儿童与教育 
  保障儿童受教育权利,提高儿童受教育水平。 
  (一)主要目标 
  1.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教育。 
  发展0?岁儿童早期教育。 
  城镇和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儿童学前1年受教育率有较大提高。 
  2.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保障所有儿童的受教育的权利。 
  小学适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以上、巩固率提高到98%以上,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 
  初中毛入学率达到95%左右、巩固率提高到94%以上,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 
  开展特殊教育,提高残疾儿童特别是残疾女童受教育的比例,残疾儿童入学达80%左右。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3.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全市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0%以上。城市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建立适应21世纪需要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改革考试评价制度。 
  提高师资水平,开展师德教育。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城镇和经济较发达的农村达到95%以上,经济欠发达的农村达80%以上。 
  (二)策略措施 
  1.政府宏观决策。 
  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 
  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发展。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性。 
  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并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进一步加快教育立法工作,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 
  "加大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认真落实筹措教育经费的各项法律规定和政策,保证做到《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即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要高于同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在校学生人均教育经费逐年增长,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加大教育的投入,改善办学条件。" 
  建立并完善0?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鼓励社会举办幼儿园。积极探索非正规教育形式,满足边远、贫困及少数民族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提高科学育儿水平,启迪和开发婴幼儿的智力。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终生学习能力、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以及对社会和大自然的责任感。 
  适量提高中小学生学习质量。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将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内容。 
  "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国家西部教育开发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城市特困下岗职工子女及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儿童的就学权利。" 
  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少年犯和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利。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享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制度;根据国家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规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逐步普及计算机教学和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化远程教育网络,重点满足边远地区的教育需要。开发教育软件,为推动教育手段现代化。" 
  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师德建设。 
  加强和改进学校的德育工作,注重培养儿童的健康人格。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 
  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的知识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级、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成立重庆市儿童教育研究中心。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落实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合法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护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儿童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立法与执法。 
  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证儿童权利。 
  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办法》、《义务教育法》、《收养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2.司法保护。 
  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的原则、方针。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在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3.法律宣传与服务。 
  通过宣传教育和为儿童提供法律服务,动员社会重视和保护儿童权利。 
  加强儿童与法律的研究。 
  宣传普及保护儿童的法律知识,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有关部门、社会、学校、应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儿童保护工作。 
  加强对执法和司法人员有关儿童法律知识、权益保护和办案技能的培训,提高执法水平。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各类媒体在报道有关未成年人案件时不公开其真实姓名和身份。 
  建立保护儿童权益工作网络。防止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及时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 
  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儿童与环境 
  改善儿童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尊重并鼓励儿童积极参与。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农村改水受益率达到97%以上。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经济较发达地区达85%以上,欠发达地区达60%以上。 
  提高卫生厕所普及率。城市卫生厕所达95%以上;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经济较发达地区达70%以上,经济欠发达地区达60%以上。 
  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2005年达70%以上,2010年达到90%;污水集中处理率2005年达60%以上,2010年达80%以上。 
  增加森林和绿地面积。城镇绿化覆盖率达到35%。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儿童、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的质量,杜绝暴力、色情玩具,保证儿童食用品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大众媒体传播有益于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保护儿童免受不良信息影响。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发展社区儿童教育和文化、科技、体育、娱乐等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90%以上的区县(自治县、市)至少有1所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关注单亲儿童的心理健康。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改善孤儿的供养、教育、医疗康复状况。 
  进一步搞好市儿童福利院建设。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市)建立儿童福利院。 
  (二)策略措施 
  1.政府宏观决策。 
  "政府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时要体现""儿童优先""的原则,有利于儿童的发展。" 
  在全社会树立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加大对儿童事业的投入。 
  "鼓励儿童积极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培养他们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 
  建立和完善儿童的社会保障制度。 
  关注女童和处于特殊困境的儿童,保证其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扩大儿童工作领域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 
  2.法律和部门政策。 
  完善和落实有利于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生产、销售的监测管理力度,完善儿童食品、用品的监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对制造、销售假冒伪劣儿童食品、药品者给予严厉制裁。加强游戏机和游乐设施的安全检查,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监察,积极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及家长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鼓励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坚持儿童受惠原则,为儿童发展提供支持。 
  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植树造林,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农村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源。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广圈养家禽家畜。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 
  各类媒体应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影视、歌曲、舞蹈、戏剧、美术等作品,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巩固并发展社区、农村儿童文化园建设。对文化市场进行规范化管理,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及学校周边经营场所的检查、监督,打击非法出版物,禁止各类媒体传播色情、暴力等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信息,减少对儿童的负面影响。 
  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增加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娱乐、儿童活动中心、少年宫等设施建设(包括残疾儿童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强社区对儿童的服务、管理和教育功能。巩固并发展农村儿童文化园建设。加强对城乡各类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提高社会效益,逐步实现社会公益活动场所面向儿童免费开放。 
  加强对流浪儿童的控制和管理。根据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控流措施及办法,有效控制儿童盲流。 
  3.社会保障与服务。 
  完善社会保障机制,促进困境儿童的生存与发展。 
  加强儿童与环境的科学研究。 
  加大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改善设施,为孤儿、残疾儿童、弃婴提供良好的成长条件。倡导儿童福利社会化,积极探索适合孤残儿童身心发展的供养方式。 
  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设立多种形式的流浪儿童收容教育机构,减少儿童流浪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加强正规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发展社区康复和卫生服务机构,对残疾儿童家长进行康复知识培训和指导。 
 
  组织与实施 
 
  一、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本规划的组织实施。市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根据《规划》要求,结合各自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负责实施。 
  二、各级政府要将《规划》实施纳入议事日程和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方案,并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工作机制。市级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每年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实施情况。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对儿童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应用。 
  四、各级政府根据当地财力情况,安排实施《规划》所需经费,并根据重点和难点,适当安排专项拨款。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赞助。 
 
  监测与评估 
 
  一、对《规划》的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全市儿童发展综合统计工作,增设分性别统计指标,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有关部门要做好实施《规划》的信息收集、整理、反馈和交流工作,分析儿童发展现状,预测趋势,评估规划实施效果,为制定方案、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二、建立市级、区县级儿童状况监测系统,制定切实可行、科学规范的监测评估方案,对儿童发展状况实施全面动态监测。将分性别统计指标纳入统计制度和有关部门的常规统计及统计调查。建立健全劳动监察、卫生监测、教育督导、统计评估、法律监督机构,完善监测机制,确保《规划》有效实施。 
  三、建立定期报送和审评制度。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市级有关部门,每年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市统计局报送监测数据及实施情况,并对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估。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市统计局,每年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上报监测数据和实施情况。市级监测评估周期为年度监测评估、每3?年的阶段性监测评估和10年的终期监测评估。 
  四、建立监测评估机构。在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设《规划》监测评估领导小组,负责审批监测评估方案,根据监测评估结果提出相应对策。 
  监测评估领导小组下设统计监测组和专家评估组。 
  统计监测组由市统计局牵头,相关部门共同组成。负责制定、统计《规划》分性别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提出监测重点指标;收集监测数据,建立和完善分性别数据库;向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国家统计局提交我市儿童状况统计监测报告;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儿童状况的统计监测工作。 
  专家评估组由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推荐专家组成。负责制定监测评估方案;审评监测报告,并对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析,提出意见和建议;开展检查、督导和阶段性评估,向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提交评估报告;指导各区县(自治县、市)的检查评估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建立实施《规划》监测评估机构和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规划》实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