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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首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受贿案宣判 证言获采纳

2016年8月20日  广州涉外律师   http://www.gzswlvsw.cn/
浙江首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受贿案宣判 证言获采纳 2012-09-24 来源: 浏览次数:0 9月21日上午,浙江省舟山市检察院收到了舟山市中级法院寄来的常希国受贿案一审判决书。判决书采纳了侦查人员在庭上作为证人提出的意见以及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依法以一审判处常希国有期徒刑十一年。这是浙江检察机关首例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件。 修改后刑诉法第57条第二款规定,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 8月28日上午,舟山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常希国受贿案。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2年,常希国利用担任舟山港务管理局规划建设处副处长、航道管理处副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提供支持和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0万余元。 在庭审质证环节,辩护律师对部分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要求合议庭排除非法证据。为证明取证程序合法,公诉人果断提请合议庭通知该案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获得同意。舟山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当即到庭,首先表明自己作为该案承办人的身份,当庭签署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就具体职责、案发经过、取证程序等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的交叉询问。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讯问笔录经过整理制作未能客观反映作供过程,部分受贿事实与讯问笔录有矛盾,以及犯罪嫌疑人对笔录内容提出异议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问题,出庭侦查人员一一如实作证。 每份被告人讯问笔录都给被告人看过、确认无误后,由被告人签字按印予以确认,并事先宣告过有关权利义务,每份被告人供述均取证合法,内容真实。 侦查人员当庭陈述。 经质证,合议庭采信了侦查人员的全部证言。9月17日,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常希国受贿70万余元,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和侦查人员的证言,并在判决书中一一列明。  本网相关案例:相关法规:量刑标准:  立案标准:  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