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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有哪些内容 高速公路货车过路费怎么计算的?

2020年7月6日  广州涉外律师   http://www.gzswlvsw.cn/

 黄赞荣律师,广州涉外律师,现执业于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新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有哪些内容

  在实践中,交通事故的法定处理程序要按照法律规定走,那么新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有哪些内容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发生交通事故后双方当事人应该先报警,等待交警勘测现场后进行认定。交通事故的法定处理程序要按照法律规定走,当事人对程序不当的处理可提起刑事诉讼。那么新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有哪些内容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新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有哪些内容


  第八十六条


  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七条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第八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需要勘验、检查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勘查现场工作规范进行。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组织清理现场,恢复交通。


  第九十条


  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办理丧葬事宜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第九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期限为10日。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调解终结书送交各方当事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六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期间,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调解终止。


  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


  1、受理报案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人的报案之后,按照管辖范围予以立案。


  2、现场处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勘查现场,收集证据。


  3、认定


  在查清交通事故事实的基础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作用大小等,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作出认定。


  4、裁决处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规定,对肇事人予以警告、罚款、吊扣、吊销驾驶证或拘留的处罚。


  5、损害赔偿调解


  对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的赔偿,按照有关规定和赔偿标准,根据事故划分相应的赔偿比例,由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双方同意达成协议,由事故调解人员制作并发给损害赔偿调解书。


  6、向法院起诉


  如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调解无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终止调解,并发给调解终结书,由当事双方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以上就是为您整理的最新新交通事故处理条例有哪些内容的相关内容。综上,如果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律师。







高速公路货车过路费怎么计算的?

  在实践中,我国的许多贸易的货物都是通过货车来进行运送,那么高速公路货车过路费怎么计算的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高速公路全面建成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我国的许多贸易的货物都是通过货车来进行运送,而高速公路是货车到达目的地最经济也比较快捷的道路。那么高速公路货车过路费怎么计算的呢下面跟着一起了解一下吧!


  一、高速公路货车过路费怎么计算的


  高速公路货车过路费是按每公里计算的,载客和载货车是按座位、吨位计算。也就是按照实际载重量给车定位,小车每车每公里大约在5角人民币,以次往上吨位越大收的越多,超载更惨。


  计重收费标准:


  1、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


  2、正常装载的合法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按照如下标准计算确定:


  以收费站实地测量确定的车货总重为依据,小于10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算车辆通行费;


  10吨至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的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


  大于40吨的车辆,10吨以下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计收,10吨以上至40吨部分,其费率按基本费率0.090元/吨公里线性递减到0.045元/吨公里计收;超过40吨的部分按0.045元/吨公里费率计收。




  3、超过公路承载能力的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时,其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车货总重超过车辆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内的车辆,按正常车辆的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重超过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30%以上的车辆,禁止进入高速公路。对违法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除按治超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外,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征。4、计费取整办法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计价以元为单位,实行3.49元以下舍,3.50-7.49元归5元,7.50-9.99元归10元。车货总质量低于5吨按5吨计,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费;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计费不足20元时,按20元计费。


  二、我国高速公路建设投资模式有哪几种


  1、国家财政资金拨款


  我国高速公路的建设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在当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高速公路建设资金多属于国家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其资金主要包括国家预算资金、地方财政资金、主管部门和国家专业开发银行拨给或委托银行贷给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拨款、中央基本建设资金以及中央财政专项拨款中用于高速公路建设的资金。政府财政资金应该是支持和保证高速公路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也是未来我国高速公路资金筹措的基本立足点。但随着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却在不断下降。1979年这一比重为28.4%,1996年达到历史最低,为10.7%.此后这一比重尽管止跌回升,近几年一直维持在15%左右。这一比重,目前既低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45%的水平,也低于发展中国家25%的水平。政府可支配的财力有限,就不可能再象过去那样由国家财政资金提供全额的高速公路投资建设资金,而必须转换筹资思路,以国家财政资金作为有限的引资资金,更多地采用市场经济条件融通建设资金。


  2、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贷款


  这种贷款的额度较大,还款期比较长,国内银行贷款的还款期一般为5~8年;国际贷款的还款期更长,最长的达到40年,宽限10年。这种融资方式的利率相对于其它方式来说低一点,并且利息的支付可以在税前抵扣,从而可以减轻或降低项目成本。而且城乡居民储蓄存款日益增多,国际银行也已开始进入国内市场,使银行成为我国目前最大的资金;蓄水池;,也由此使金融机构贷款尤其是商业银行贷款成为我国目前高速公路建设主要的融资方式。有人估计,目前高速公路建设资金中,约有1/2来自于商业银行贷款。高速公路融资的绝大部分都靠银行贷款来解决,普遍造成企业资产负债率过高,在自有资金不足的现实情况下,银行将面临巨大的潜在风险,从而为全社会的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控制带来较大的难度。即是说,在以商业银行为主导、间接融资占绝对比重的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中,企业由于缺乏适应市场变化进行自我调整的能力,就会导致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基本由银行和政府承担,从而造成银行不良信贷资产的大量增加和各级政府财政负担的不断加重,就会把市场经济发展中本应由市场主体承担的风险集中到银行和政府,加大了经济运行的社会成本。


  3、发行建设债券


  一种方式是政府债券即国债,它是指政府利用其掌握的基金或委托金融机构发行债券,债务由政府承担。它的发行主体是政府,融资风险一般很小,对于广大投资者而言投资风险几乎等于零,而且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另外一种方式是发行企业债券,即由参与公路项目建设的企业发行债券,在规定的期限内由政府贴息,本金和贴息期后的利息由筹资企业偿还。通过企业发行债券,可以起到以财政的有限基金筹集到足额建设资金的目的,融资成本相对低廉,适于公路建设投资额大、回收期长的特点。但它的资金成本高于银行贷款成本,发行规模有限,手续复杂,而且要支付债券的印制与发行费、佣金等;从投资者方面说,由于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关系严重不对称,大多数投资者并不具备投资方面的专业知识,将来能在多大程度上保证债券的还本付息无把握,这个问题会影响到债券的发售。


  4、股票融资


  股份制融资在我国工商企业中已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在公路建设项目融资上还未成为主要方式。股份制筹资的主要优点:一是能在短期内迅速筹集大量社会闲散资金;二是资本不用还本付息,可永久使用;三是能调动股东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公司信息渠道增多,信息覆盖面扩大。然而现阶段我国股市还远远没有达到规范治理,很多企业都把股市作为;圈钱;的工具,投资者对股市信心不足,股市漫漫熊市未见休止,现阶段对利用股票市场筹措高速公路建设资金也不能寄以厚望。


  在高速公路领域运用资产证券化方式融资时,要注意解决好以下问题:


  加快引进和培养专业化人才的步伐。高速公路实施资产证券化融资时,需要涉及熟知资本市场、了解交通运输技术、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各方面专家和人才。


  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使之与国际惯例接轨。如基础设施的收费定价、对外债权融资的限度、特许经营的年限等。


  各级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要在现行政策允许范围内全力给予支持和提供优惠,最大限度地降低融资成本,保证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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