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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为“‘嫖宿幼女’被判强奸罪”叫好

2017年3月28日  广州涉外律师   http://www.gzswlvsw.cn/
2015-03-04 来源:法律博客 浏览次数:0 作者:苏亚江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2015年3月3日,成都商报以 全国首例 嫖宿幼女 被判 为题,报道了2013年7月四川邛崃二被告人 花800元 嫖资 与13岁幼女发生性关系 ,后被以强奸罪公诉,日前被邛崃法院判处犯强奸罪的案例。并配以副标题 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定罪依据 。该报道迅速被新华网、新浪网等网络媒体转载。恰值人全国人大会议开幕在即,这篇报道无异又唤醒了自2013年全国人大会议延续至今的 嫖宿幼女罪 存废之争。姑且不论立法争议问题,该篇报道存在的多处法律适用问题,笔者不敢苟同。首先,嫖宿幼女被判强奸罪的这一提法,本质上违背了罪行法定原则。嫖宿幼女与强奸罪相并列,是刑法意义上所规制的两个行为的并列,对这两个行为刑法各有相应罪名,即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以 嫖宿幼女被判强奸罪 为题,文义就是在表达嫖宿幼女的行为被邛崃法院判处为强奸罪,其实文章本身也是此意。这必然会使公众误读 法院会突破刑法规定将符合某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定性为另一罪,会在刑法没有修改的情况下去 创新 ,且应该为此叫好。暂不论案例判决本身,文章题目这种必然导致的误解是错误的,罪行法定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在刑法没有修改之前,法院在罪名适用上,无权 创新 。其次,报道引用的公诉和判决理由不正确。报道的副标题似乎为邛崃法院将 嫖宿幼女 判决为强奸罪找出了理由 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是定罪依据。遗憾的是,报道显示邛崃法院据判决为强奸罪的理由也是如此。追溯其来源,2003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但是,上述批复已于2013年2月26日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废止,废止理由是 与刑法的规定相冲突 。由此可见,该报道及其中显示的判决所引用的是已经废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律适用错误。还需要注意的是,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也是嫖宿幼女罪的构成要件,这也是上述司法解释废止的原因之一。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八十一条规定, 嫖宿幼女案(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嫖宿的,应予立案追诉 ;2001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构成嫖宿幼女罪主观上是否需要具备明知要件的解释》 行为人知道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十四周岁幼女而嫖宿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嫖宿幼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也可见, 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幼女与其发生性关系 是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两罪均要符合的构成要件,绝不能成为成为将嫖宿幼女判决为强奸罪的理由。再次,将最高法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作为该案判决理由也不合适。报道显示 在此案的公诉阶段,最高法院公开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结合案情,承办检察官认为,杨某庆、杨某忠在明知小兰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她发生性关系,更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如此,看似最高法院的刑法修改意见左右了该案的定性,并一直影响到法院最后做出判决。这一表述导致的误读更需要纠正,如前所述,在强调依法治国的当下,罪刑法定更应该被遵守,在刑法条文没有修改之前,任何机关关于条文存废的观点不能凌驾于刑法之上,这是法治的底限。最后,抛开立法争议和笔者未见到的案件证据。如果案件事实就如报道所示,那么报道中显示的理由,绝不足以导致该行为被判为强奸罪。如此判决的依据,应该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2013年10月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该司法解释规定 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针对该解释,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副教授张荣丽曾指出,这一条款最大限度地压缩了嫖宿幼女罪的实施空间。根据报道的案件事实,该案起诉时该解释已经生效,这才是该案被告人构成强奸罪所能依据的法定理由,根据该规定,结合查明事实,该定何罪定何罪。如果认定为强奸罪,就不能称为 嫖宿幼女 被判强奸罪,而是强奸行为被判强奸罪,这是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