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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老师殴打儿童 构成轻伤涉事老师已被刑事拘留

2017年4月12日  广州涉外律师   http://www.gzswlvsw.cn/

幼儿老师殴打儿童

近日,山西太原本地的微信朋友圈广泛流传一则消息,一位家长控诉孩子在幼儿园被殴打致伤。此事引起当地诸多网友关注。20日,太原市公安局对外通报,涉事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太原警方介绍,2016年12月18日凌晨1时许,太原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中环派出所接市民赵女士报案,称12月15日中午,其子在位于该市高新区科技街的东大幼儿园入园期间,被生活老师王某殴打致颅底骨折、颅内出血。

案发后,当地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全力展开调查。

2017年1月13日,经太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女士的儿子右侧颞顶硬膜外出血,构成轻伤一级。目前,经太原高新区警方初步调查取证,犯罪嫌疑人王某已涉嫌故意伤害,于1月14日被警方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来源:中新网)

构成轻伤涉事老师已被刑事拘留

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

《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民法通则》第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致人身体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误工、护理、交通、住宿、住院期间伙食补助、必要的营养等费用;损伤达到伤残等级的,还需要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