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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染色馒头"案一审宣判 主犯获刑9年罚金65万

2017年4月24日  广州涉外律师   http://www.gzswlvsw.cn/

  正义网上海9月26日电( 林中明)由上海市宝山区检察院起诉的上海“染色馒头”案,今天下午由宝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下称盛禄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维禄等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中,主犯叶维禄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65万元,公司销售经理徐剑明和公司生产主管谢维铣,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自2010年9月起,被告人叶维禄购进“柠檬黄”,谢维铣根据叶维禄的安排,在盛禄公司厂房内组织工人大量生产违法添加食品染色剂“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徐剑明以盛禄公司名义销往上海联华、华联、迪亚天天等多家连锁超市。截至2011年4月11日,盛禄公司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销售金额累计达62万余元。上述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盛禄公司在生产玉米馒头时还存在用回收的过期或即将过期食品作为原料继续生产的情况,故在对各被告人量刑时应予酌情从重处罚。

  在庭审中,被告人叶维禄虽承认自己购买“柠檬黄”并组织用于生产,加入玉米馒头中,以改变产品的色泽增加销量从中牟利,但辩称自己并不知道添加“柠檬黄”违法,认为该行为已是行业内普遍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盛禄公司违反国家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生产、销售添加”柠檬黄”的玉米馒头,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62万余元。被告人叶维禄作为盛禄公司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剑明、谢维铣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追究三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