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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购半价票遭拒 南方航空被判退款

2017年12月20日  广州涉外律师   http://www.gzswlvsw.cn/
因购买伤残军人半价票遭拒,58岁的徐先生将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多收的票款、燃油附加费2470元,同时索赔电话费、误工费、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5.5万余元。据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航退还票款、燃油附加费2470元,赔偿徐先生话费损失50元。
  
  徐先生诉称:2010年10月26日,其在深圳机场的南航柜台购买cz3155次深圳至北京的航班机票,当时他出示伤残军人证要求购买伤残军人半价机票,但工作人员以该柜台不出售伤残军人票为由不予办理,并告知其需到40公里以外的深圳市区柜台购买。徐先生称,他当即拨打南航客服电话,客服表示因该公司内部规定无法向其出售伤残军人票,经沟通协调40分钟未果,无奈徐先生只得购买全价票出行。事后,徐先生曾多次就此事向南航销售部门上级机构、民航总局投诉。据徐生说,民航总局答复为应当销售残疾军人半价票,而南航深圳分公司则表示,根据公司规定,深圳机场售票处不能销售残疾军人半价票,原因系该售票处为合作销售点,曾有人使用假伤残军人证购票。徐先生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伤残军人优待票不能附限制条件,但南航以单位内部规定为由拒绝销售,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并伤害了其军人情结和作为军人的荣誉感,给其造成经济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南航退还多收的票款2450元、燃油附加费20元,同时索赔电话费、误工费、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483.24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南航辩称:深圳机场的售票处为代理销售机构,并非该公司直属柜台,作为机票销售代理人,该售票处无销售伤残军人优惠票的权限。该公司根据民航总局的规定,对伤残军人优惠票实行定点销售。该公司认为,定点销售并非限制性条件,而是针对现实中存在大量虚假伤残军人证,对伤残军人证真伪辨别困难而采取的销售政策,目前只有直属柜台才能核实证件真伪并出售伤残军人优惠票。该公司称徐先生未到直属柜台办理购票,应视为其放弃了半价购票的权利,故不同意返还票款及赔偿经济损失。同时该公司认为,其并无伤害徐先生军人荣誉感的行为,故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
  
  庭审中,南航提交了其与深圳市白云航空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销售代理协议,协议中明确各类折扣票的销售、办理签转、客票变更不在委托范围内,必须另经书面授权。记者注意到,协议中注明折扣票包括伤残军人优惠票。
  
  同时,法院查明民航总局和国家发改委联合下发的《民航规财发[2004]51号》文件规定,“革命伤残军人和因公致伤的人民警察乘坐国内航班的票价,统一按照同一航班成人普通票价的50%计算,航空公司不得附加购票时限等限制性条件。”审理中,法官还专门走访了民航总局消费者事务中心,该中心工作人员表示,现有法律法规未对哪些售票点可以办理伤残军人半价票业务进行规定,现行条件下,因有些售票代理点不规范,而且曾有过售票点接受假证件办理半价票的情况,故航空公司一般会让旅客到直营售票点办理伤残军人半价业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革命伤残军人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徐先生作为革命伤残军人乘机应享有半价优惠购票的权利。徐先生在购票过程中出示了伤残军人证件,并提出行使半价购票的权利,在南航拒绝的情况下全价购票,不应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故徐先生有权就多收之款项要求返还。南航以代理点无权销售伤残军人优惠票为由拒绝返还多收票款,既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则,亦有悖国家优待抚恤革命伤残军人政策,故法院对其抗辩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徐先生关于要求南航退还多收票款和燃油附加费的请求。关于徐先生主张的电话费,系因解决纠纷所发生,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他损失,因未提供充分证据,且本案案由为航空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法院认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未予支持。
  
  最终,朝阳法院判决南航退还徐先生票款2450元、燃油附加费20元,赔偿徐先生电话费5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文章来源:广州涉外律师
律师:黄赞荣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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