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少女再成“性奴”
近日,温州永嘉县的公安局民警在一装有铁笼的出租房内解救出一名女子,并抓获犯罪嫌疑人张某。经讯问,张某交代了其非法拘禁并强奸该女子的犯罪事实。据女子家属称,该女子姓吴,19岁,江西人,患有精神病,不会说话,于十多日前走丢。
经讯问,张某交代了其非法拘禁并强奸该女子的犯罪事实。
据女子家属称,该女子姓吴,19岁,江西人,患有精神病,不会说话,于十多日前走丢。
患有精神病的妙龄女一旦在外走失,当遇到不法之人,后果那简直无法想象。日前,在温州永嘉县发生一件“少女关铁笼成性奴”的事情,当地警方接获线报瞬速出动警力将嫌疑人捉获。
张姓男子该担何责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我们要对身体有残疾的年轻女子多家关注,本案中的张某非法拘禁并强奸吴姓女子的行为严重的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强奸罪】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当然,张某非法拘禁吴姓女子的行为同样触犯了我国刑法关于非法拘禁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因此,张某涉嫌违反我国的非法拘禁罪和强奸罪,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