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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纠纷调解率直升60个百分点

2018年1月18日  广州涉外律师   http://www.gzswlvsw.cn/
2009年5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交管局第七大队事故中队,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小小牌匾挂在了这里。随后,原本仅有30%左右的事故纠纷调解率提升到了90%以上,这不仅使公安交警这一执法角色“摆”回到了严格认定事故责任的“公正位置”上,当事人也更愿意通过调解人员既讲法又讲情讲理的便捷方式处理纠纷。为了探究这一处理交通事故纠纷新模式背后的转变,记者近日来到该中队进行了走访。
  矛盾在没有争吵的情况下化解
  开门见山。一见到人民调解员冯守全,他就给记者讲起了一位少年骑车撞死老妪的离奇事。
  2009年5月,一位年仅16岁的中学生,在上学途中骑着自行车将正在过马路的一位73岁的老太太一下子撞到在地。因为是头部着地,造成了老人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因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死亡原因的条件,老人的儿子倪某久久无法接受这个事实,要求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为了要给母亲一个公道,倪某甚至气势汹汹地奔到肇事者家中,要对这个导致母亲死亡的“凶手”大打出手。但当他冲到肇事人家门口时,却被孩子家里破旧的门窗、简陋的陈设给“震”住了。而肇事的小男孩则蜷缩在母亲身后,满脸惊恐地望着眼前的这个男人。
  不得已,倪某指责起小男孩的父母,“你们是孩子的父母,孩子闯了祸,你们要负责任。”
  闻讯赶来的冯守全,在看到肇事者家庭情况、得知肇事者还是一名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后,说道:“孩子的学习也不能耽误,有什么问题我们大人之间协调解决,如何?”倪某看到事情有人来管了,就点头表示同意。
  因为在检测中发现自行车制动器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而且无牌证,交警为此在事故认定中明确了肇事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孩子家长态度不错,愿意作出赔偿,如果闹到法院,会对孩子造成更深的影响,甚至形成无法磨灭的阴影,老人已经去了,我们就不要再把悲剧扩大了,你看怎么样?”在冯守全的耐心解释下,倪某再没有提出过高的要求,很快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一场可能持续蔓延的悲剧在没有争吵、没有怨恨的情况下得到了妥善化解。
  据了解,2009年全年,在该调解室4位工作人员的努力下,受理的362件纠纷中,有327件成功调解,涉及金额达到了537万元,其中死亡事故8件,仅有19件进入诉讼程序解决。而在2010年1月受理的39件事故纠纷中,仅有1件没有成功调解,当事人选择了诉讼途径解决。“把调解工作延伸到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成效,彰显了人民调解‘社会矛盾减压器’和‘社会关系润滑剂’的作用。”栖霞区司法局局长金旭说。
  交警摆脱“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尴尬角色
  2009年11月17日,江苏省综治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及中国保监会江苏监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处理中推行人民调解制度的意见(试行)》,对即时化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纠纷和社会矛盾作出了详细规定。“目标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效率,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江苏省司法厅副厅长万力介绍说。把专业的调解组织延伸到公安交警事故中队,不仅有利于缓解基层警力紧张和办案民警工作压力,还方便了群众,形成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处格局。
  此外,《意见》还对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诉诸法院的,作出了“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变更法定事由的,法院应当确认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规定。“这既确保了调解工作的权威性,也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采取调解方式化解纠纷。”江苏省司法厅基层处负责人说。
  “以前,伤人的一般交通事故调解成功率仅在30%左右,牵涉到较重伤残和死亡的调解成功率则更低。现在有了人民调解员,使我们摆脱了以往既要认定事故责任,又要调处事故纠纷的‘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的尴尬角色。”南京市交管局第七大队事故中队副中队长李平川说。
  对于冯守全,李平川给予了很高的评价,“他的调解过程可谓‘不厌其烦’,而且‘随叫随到’,几百起案件处理下来,他对交通法规、赔偿标准以至于十分专业的保险知识,都了如指掌,使我们很放心。”
  不久前,一个大雾弥漫的傍晚,王某骑着自行车在南京某大学校门附近与程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王某当场死亡。在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说明了事故中程某因疏于观察要负80%的责任,而受害人则存有违反交规行为,亦要负20%的责任。
  面对一起死亡案件,人民调解员刚开始感到相当棘手,因为肇事车辆的所有者某公司代理人提出疑问:交强险不够赔,公司和程某个人的责任怎么分?“由于是在工作过程中造成这起事故的,这个责任应该由你们公司和程某共同协商解决,但今天主要讨论的是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问题。”冯守全耐心地给现场几个人介绍相关法律法条。
  “计算下来,你们对受害人家属的赔偿应当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事故的误工和交通补贴、以及精神抚慰金。”冯守全分析说,“除去交强险赔付的11万元以外,剩余部分的赔偿由肇事者和公司再行协商,有什么异议吗?”“没有没有,我接受。”肇事者程某首先表明了态度,随后该公司代理人也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确认。
  “我们还十分重视公证书、调解书的对接,提供多方面的法律服务。”冯守全介绍说,因为调解不需要花诉讼费、律师费等额外费用,而且坚持了“不付款不签字”的方式,因而很少再发生因反悔而闹出的二次纠纷。
  保险业应提前介入赔偿纠纷调解
  采访中,记者也了解到,在当前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还面临着多重难点,而其中大部分在于保险公司对调解协议相关效力的认定上。
  “因为车辆目前都必须购买交强险,发生事故后,肇事车主希望自己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失能够得到保险公司的充分赔偿,但对经过调解的案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却常常不愿意接受调解内容,对协议中的赔款部分需要重新审核,往往还会扣减很大一笔。”冯守全说,因为肇事方和保险公司的矛盾引发的诉讼,占到了不能成功调解案件的很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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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交管局第七大队事故中队,南京市栖霞区司法局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室的小小牌匾挂在了这里。随后,原本仅有30%左右的事故纠纷调解率提升到了90%以上,这不仅使公安交警这一执法角色“摆”回到了严格认定事
  “在对伤残鉴定的问题上,有的保险公司还认为委托鉴定必须经过法院,对交警部门的委托鉴定不予认可,而法院诉讼鉴定的时间一旦拖延,如神经类损伤等常常会与事故发生时的痛苦存在差别,而且好转程度各不相同。”李平川说,保险公司介入这一阶段的调解,目前还鲜有案例,期待引起重视。
  记者还了解到,在调解阶段,当事人往往对误工费、营养费等都能合理认可,但一旦涉及保险公司,大多需要有完整的书证资料,不少外来打工人员往往难以提供完税证明、劳动合同和暂住证等,不得不放弃这一部分赔偿请求。而这些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部分纠纷因受害人农村或城镇的身份而“同命不同价”纠纷的产生。事实上,一经法院裁决各方都会“谨慎对待”,但目前在保险理赔程序中,这却成为“跨不过的坎儿”。
  对此,有关业内人士建议,保险业提前介入赔偿纠纷调解,达成对肇事方、受害方、保险公司三方都有约束力的调解协议,将大大减少事故当事人的诉累,节省大量社会和法律资源,也能引导当事人更多地采用这一便捷的事故纠纷处理方式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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